



產品描述
MDR的體系審核流程和要求更為復雜與繁瑣,舉個例子如在MDR條款15中要求,器械廠商應在其組織架構內,至少配備一名負責合規的人員,即合規負責人(Person responsible for regulatory compliance)。該人員應具備器械領域的必要知識,并且有一系列的性要求(如法律、、、工程或其他相關學科,并且至少擁有一年與器械法規事務或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經驗)。
早在2017年5月5日歐盟發布了新版器械法規MDR(EU2017/745)并于同月25日生效。老的器械指令即MDD(93/42/EEC)與新的MDR(EU2017/745)指令的交替過渡期為三年即從2020年5月26日MDR指令在歐盟將開始強制執行,并完全取代老的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老的有源植入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
其中存在一個潛在的:
市場上部分口罩的CE證書5月要換版
MDR強制執行后,新申請的CE認證必須按照MDR執行;當前沒有CE證書的產品,自5月27日起,必須按照MDR認證;2020年5月26前簽發的MDD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可以用,晚到2024年5月26日但必須在失效前換MDR。
MDR指令對目前醫用口罩的
建立等效性的標準將變得更加嚴格,評估中對科學文獻的使用也將受到嚴格。這可能需要制造商更改其CER流程并從研究中獲得更多數據。
公告機構(NB)將對CER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制造商應在其原有的和開發的產品組合中檢查CER,并確保它們符合新的規范。在初的CE標記得到有限的數據支持并且上市后監視活動產生了其他數據的情況下,這尤其重要。對于具有高風險特征的設備(例如III類器械或可植入器械),必須編制一份《性和表現摘要》,并將其存儲在EUDAMED數據庫中。
MDR是否適用于類器械的配件、零部件?
是的。器械附件在MDR中的地位與MDD下相同。如果產品符合“器械配件”的定義(MDR第2(2)條),則MDR適用,適用于器械的所有要求均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MDR(第22條),器械(包括第I類)的部件和組件,如果制造商聲稱是這樣的,并且特別打算替換器械的某個部件或組件,則可以被視為本身是器械。
CE認證產生以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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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目前95%以上CE認證的醫用口罩,要面臨新版換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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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從2020年5月26日開始,針對醫用口罩的CE認證審核機構由原來的56家變成12家,可選性降低了80%,必然造成醫用口罩CE認證費用相當大的概率將有大幅提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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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認證周期必然大幅度拉長,因MDR的體系審核流程和要求更為復雜與繁瑣,本次期間有些機構聲稱的幾天出證的可能性將基本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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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歐盟授權代表(簡稱"歐代")成為必要條件,即使是在一些電商平臺上進行銷售的產品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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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系統
在Eudamed數據庫完全有效實施前,歐洲的不良事件匯報流程(警戒系統)依然沿用舊有的方式。考慮到目前的況狀,企業一般需要分別制定Eudamed下的警戒系統控制程序和Eudamed實施前CE不良事件的報告控制程序,另外,針對IVDR要求的不良事件的分析、趨勢報告Trend reporting、現場糾正措施FSCA(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等都需納入相應程序要求中。
需要制造商留意的是,舊有的MEDDEV 2 12-1 REV 8警戒系統法規,已經有補充要求,對應的警戒系統表單需要對應的進行更新,具體要求可見歐盟文件Additional Guidance Regarding theVigilance System as outlined in MEDDEV 2.12-1 rev.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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