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描述
這即是器械的CE分類。
步驟1. 分析該器械的特點,確定它所屬的法規
步驟2. 確定該器械的分類(風險分級)
步驟3. 選擇相應的符合性評價程序
步驟4. 選擇咨詢公司、檢測機構和公告機構
步驟5. 確認適用的基本要求/有關的協調標準
步驟6. 確認該器械滿足基本要求/協調標準, 并使證據文件化
步驟7. 確定歐盟授權代表
步驟8. 歐洲注冊(如需)
步驟9. 對于需要公告機構評審的器械,通過公告機構的符合性程序
步驟10. 起草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
MDR于2021年5月開始強制實施,重要注意的是:
在2017年5月之前根據MDD簽發的證書將持續有效,直到它們到期為止,這個日期多大概到2022年;
而在2017年5月之后根據MDD簽發的證書也仍持續有效,直到它們到期為止,這個日期多到2024年5月。
1、強化制造商的責任:制定合規負責人 / 持續更新技術文件/財務保障
2、更嚴格的上市前評審:部分產品的分類變高
3、適用范圍擴大:非用途,但其功能和風險特征與器械相似的器械同樣納入MDR的管理范圍。
4、提供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使用器械標識(UDI)系統識別
5、加強警戒和市場監督:一旦器械可以在市場上使用,制造商將必須收集有關其性能的數據,歐盟將在市場監督領域進行微調。
2017年5月5日,歐盟(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發布了歐盟器械法規(REGULATION (EU) 2017/745,簡稱“MDR”)。MDR將取代Directives 90/385/EEC (有源植入類器械指令)and 93/42/EEC(器械指令)。依據MDR Article 123的要求,MDR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與2020年5月26日期正式取代MDD(93/42/EEC)和AIMDD(90/385/EEC),后因原因延后一年執行。
五是5月26日前并未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必須申請調整到MDR版本才能上市銷售。
因此,企業在申請產品CE認證時,在過渡階段請謹慎考慮是選用法規還是采用老的指令方案,同時也需要對NB機構的發證進行了解和確認以保證產品在歐盟市場銷售的可延續性。
MDR是否適用于類器械的配件、零部件?
是的。器械附件在MDR中的地位與MDD下相同。如果產品符合“器械配件”的定義(MDR第2(2)條),則MDR適用,適用于器械的所有要求均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MDR(第22條),器械(包括第I類)的部件和組件,如果制造商聲稱是這樣的,并且特別打算替換器械的某個部件或組件,則可以被視為本身是器械。
上市后監督PMS(Post-market surveillance)
制造商必須依據IVDR 附錄III的要求建立其PMS控制流程。基本要求如下:
在制造商質量管理體系中建立PMS控制流程;
所有分類產品都需制定PMS Plan;
對于Class A, B類產品,需要定期輸出PMS Report;
對于Class C, D類產品,需要定期輸出PUSR(定期更新報告);
PMPF(上市后性能跟蹤)Plan與定期Report,PMPF并非強制實施,需要根據產品性能評估的結果做出判定,若不實施,企業需提供有說服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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