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chǎn)品描述
MDR的體系審核流程和要求更為復雜與繁瑣,舉個例子如在MDR條款15中要求,器械廠商應在其組織架構內,至少配備一名負責合規(guī)的人員,即合規(guī)負責人(Person responsible for regulatory compliance)。該人員應具備器械領域的必要知識,并且有一系列的性要求(如法律、、、工程或其他相關學科,并且至少擁有一年與器械法規(guī)事務或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經(jīng)驗)。
建立等效性的標準將變得更加嚴格,評估中對科學文獻的使用也將受到嚴格。這可能需要制造商更改其CER流程并從研究中獲得更多數(shù)據(jù)。
公告機構(NB)將對CER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制造商應在其原有的和開發(fā)的產(chǎn)品組合中檢查CER,并確保它們符合新的規(guī)范。在初的CE標記得到有限的數(shù)據(jù)支持并且上市后監(jiān)視活動產(chǎn)生了其他數(shù)據(jù)的情況下,這尤其重要。對于具有高風險特征的設備(例如III類器械或可植入器械),必須編制一份《性和表現(xiàn)摘要》,并將其存儲在EUDAMED數(shù)據(jù)庫中。
MDR是否適用于類器械的配件、零部件?
是的。器械附件在MDR中的地位與MDD下相同。如果產(chǎn)品符合“器械配件”的定義(MDR第2(2)條),則MDR適用,適用于器械的所有要求均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MDR(第22條),器械(包括第I類)的部件和組件,如果制造商聲稱是這樣的,并且特別打算替換器械的某個部件或組件,則可以被視為本身是器械。
2017年5月5日,歐盟(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發(fā)布了歐盟器械法規(guī)(REGULATION (EU) 2017/745,簡稱“MDR”)。MDR將取代Directives 90/385/EEC (有源植入類器械指令)and 93/42/EEC(器械指令)。依據(jù)MDR Article 123的要求,MDR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與2020年5月26日期正式取代MDD(93/42/EEC)和AIMDD(90/385/EEC),后因原因延后一年執(zhí)行。
類器械是否總是需要使用說明?
第I類儀器而言,如該儀器在不提供該等指示的情況下仍可使用,則可能不需要隨附使用指示(附件I,第23.1(d)條)。
一般來說,除非制造商能在沒有使用說明的情況下有效的使用,否則預期使用說明應隨器械一起使用。
Q:
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語言要求是什么?
制造商應確保器械附有標簽信息和使用說明,使用語言為歐盟語言,由器械提供給用戶或患者的成員國決定
上市后監(jiān)督PMS(Post-market surveillance)
制造商必須依據(jù)IVDR 附錄III的要求建立其PMS控制流程?;疽笕缦拢?br/>在制造商質量管理體系中建立PMS控制流程;
所有分類產(chǎn)品都需制定PMS Plan;
對于Class A, B類產(chǎn)品,需要定期輸出PMS Report;
對于Class C, D類產(chǎn)品,需要定期輸出PUSR(定期更新報告);
PMPF(上市后性能跟蹤)Plan與定期Report,PMPF并非強制實施,需要根據(jù)產(chǎn)品性能評估的結果做出判定,若不實施,企業(yè)需提供有說服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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